《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申请人“屠呦呦”为药学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经过广泛宣传报道,其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AFIELD”商标撤销复审
“AFIELD”商标撤销复审一案的意义:为鼓励产业创新及品牌创建,应当允许新兴产业经营者将商标注册在与其产业内容密切关联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既有项目上,并予以相应的保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案件中,应当立足于撤销制度督促注册人使用商标,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闲置和浪费的立法目的。
商标代理机构不得申请注册代理服务外的其他商标
《商标法》为了净化和规范我国商标代理市场,新增了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即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注册商标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黄鹤楼及图”商标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予以无效宣告
“黄鹤楼及图”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年份原浆”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获得了显著特征
商标经过古井贡酒公司长期的宣传和使用获得了显著识别特征,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问题等特点产生误认,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诉争商标裁定予以维持。
商标因地址改变未及时变更,未收到撤三通知书导致商标无效
《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邮寄送达是一种法定的文件送达方式。对注册商标权利人来说,其在商标注册簿中登记的通讯地址应当保证畅通,确保能够投递。当其通讯地址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到商标注册部门进行商标变更。

少林寺申请酒类商标因伤害宗教信仰遭驳回
申请商标“南少林”,指定使用在烧酒、白酒等商品上,可能伤害佛教徒的宗教感情,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情形,故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被无效宣告。
蓝带公司对雪野公司的注册商标“LANDAIJIANGJUN”提出无效宣告,经审理“LANDAIJIANGJUN”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注册商标名称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被驳回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果商标所含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或者地域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与申请人名义不符的,判定为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

国内第一例“口头审理”商标撤销复审案件
一、基本案情
刘蕊(即本案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6年10月19日对沈阳市千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注册的第6511078号“好药师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第5类“人用药”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