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为什么设立商标异议程序
1、由于在商标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只能通过现存有效商标数据来检索、对比、分析有无在先权利障碍,对于未在国内注册的在先使用或存在在先权利的商标,则无法全部了解,难免会出现并非商标实际使用人或在先权利人抢注商标并初审通过的情况。
2、商标审查在某种程度上会受到审查员主观因素的影响,例如在先商标的知名度,不同的审查员存在认知不同的情况,有可能出现某些对知名商标进行摹仿、篡改,虽与知名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在现实中共存会导致公众产生误认的情况发生。
3、因此异议程序的设立是对商标在先权利人的补救与保护,如发现初审公告的商标侵犯自己在先商标权或使用权,则可在公告期内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商标异议的作用
1、加强了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提高商标审查工作的透明度。
2、让公众参与商标审查,可以有效的减少商标审查工作的失误。
3、可有效防止在先使用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给与此商标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企业补救、保护权益的机会。
商标异议需要提供的资料
1、异议申请书
2、异议理由及明确的异议请求事项
3、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在先权利人证明/利害关系人证明文件
4、证据材料(可后补)
5、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复印件
商标异议的服务流程
1、全面分析被异议商标情况
2、梳理案件要点
3、收集有利于异议人的证据材料(例如:与被异议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商标优先权、商标使用证据等。)
4、撰写异议理由
5、上报异议材料
6、全程即时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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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异议受理通知书1个月左右下发
2、整体周期为12-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