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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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规定使用商标。即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导致原注册商标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发生变化或具备了新的显著性,变成了新的未注册商标或者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商标。
2、商标名称通用化。即先前具有识别性的标识经过长期使用后不再指代商品和服务来源,成为了商品的通用名称。例如“优盘”。
3、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撤三申请)。即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个人或单位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最常见的“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简称“商标撤三”。商标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和促使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在已有权利的基础上激活商标,维持权利。避免造成有限商标资源的浪费。
商标撤三是商标使用者拿回被抢注或被他人闲置商标的主要途径之一,且成本较低。
例如:张三已使用某商标多年,由于缺乏保护意识一直未申请注册,待其注册的时候,发现该商标已被他人注册,并用于囤积、投资、交易等目的或对方并未使用该商标,面临权利人不使用,使用人无权利的困境。此时,如果该商标获得专有权已三年以上,可向商标局提出撤三申请来撤销该商标。
商标撤三答辩
如正常使用的商标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被申请人可在收到国家商标总局下发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参考该通知背面的《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须知》,于两个月内向国家商标总局提交通知书中规定的三年内该商标在其指定保护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及证据。同时需要交回的还有《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交由国家商标总局进行裁定。
商标被提撤三如果不做答辩会怎样?
答辩期满未能提供使用证据,或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商标局会撤销该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