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 年 4 月 12 日,根据第 G1093881H 号“YOYO”商标注册人贝比赞公司举报,原广东省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中山市甜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库存有标注“babyyoya”及“yoya”商标的儿童手推车,上述手推车由中山市爱贝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2017 年 7 月 28 日,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中山市爱贝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经“YOYO”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近似的“baby yoya”“yoya”商标生产儿童手推车,并销售给中山市甜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侵权儿童手推车 787台,合计违法经营额11.5905 万元。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引证商标第 G1093881H 号“YOYO”商标处于商标争议无效诉讼阶段,要求中止案件调查。权利人提供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 2016 年 10 月 18 日作出的维持原注册商标的裁定。办案机关认定“YOYO”商标属高知名度涉外商标,当事人侵权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故意性,没有中止案件查处。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 年 4 月 3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并于 4 月 20 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维持了该局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该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罚款 34.7715 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侵权产品流通链条中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涉案商品是否由中山市爱贝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提供,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及双方责任。办案机关调查取证思路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意义。在办案过程中,办案机关全面分析在先的权利争议裁判结果和商标权的客观状况,坚持证据优先、效率优先,没有中止案件查处,有效维护了涉外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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