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8年1月24日,原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接到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举报,反映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冒“阿尔卑斯”品牌糖果。接到举报,该局联合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对徐某依法进行检查。

经查,从2017年12月中旬起,当事人徐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和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加工假冒“阿尔卑斯”品牌系列糖果。执法人员在徐某自家作坊内,现场查获假冒“阿尔卑斯”成品糖果628箱和半成品原材料506箱,至案发时已销售52箱。执法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和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现场查获的628箱假冒“阿尔卑斯”成品糖果、还未使用的506箱半成品裸装硬糖以及包装袋、包装纸依法予以扣押,并现场查封该作坊内的生产设备。经计算,该案案值为15.9738万元。2018年2月8日,办案机关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18年9月5日和12月25日,人民法院分别作出刑事判决和刑事裁定: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假冒“阿尔卑斯”糖果、包装机、包装袋、包装箱等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近年来,一些违法分子将生产销售侵权假冒商品的“阵地”转移到农村市场,不少制假窝点隐藏在偏僻的农村,发现和查处难度较大。该案发生在元旦后、春节前,涉案商品为糖果,流入市场将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在办案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加强联动,及时查处,依法移送,制假售假者最终受到法律制裁,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同时,也积极保障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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