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仅一字之差,使用在不同商品项遭无效宣告。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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