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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17946][来源:创意管家 商标部 XQ]
2012-12-25
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国家商标总局下发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需要根据以下材料提供商标使用证据进行书面答辩。
一、关于商标的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中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1、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包括:
2、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包括:
3、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
4、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不视为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
5、以下情况视为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二、关于商标使用证据
1、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2、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证书的,应当是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公证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4、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5、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书面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6、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鉴定部门及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7、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在证据目录上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8、下列商标使用证据没有其他有效证据相互印证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商标使用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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