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审查平均周期已缩短至5个月、今年前9个月中国商标注册申请量达569.9万件。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规制恶意商标申请,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具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需要。
第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
(三)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
少林寺申请酒类商标因伤害宗教信仰遭驳回
申请商标“南少林”,指定使用在烧酒、白酒等商品上,可能伤害佛教徒的宗教感情,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情形,故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苏州发布“阳澄湖大闸蟹”知识产权保护专用标志
2019年度阳澄湖大闸蟹知识产权保护专用标志向社会公布,专用标志由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著作权标识和专有结构件等组成,采用优质安全材料制作,应用无序编码、全彩二维码、3D彩印、双层激光雕刻、光谱识别等防伪技术,满足一、二、三线防伪功能。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被无效宣告。
蓝带公司对雪野公司的注册商标“LANDAIJIANGJUN”提出无效宣告,经审理“LANDAIJIANGJUN”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注册商标名称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被驳回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果商标所含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或者地域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与申请人名义不符的,判定为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历程与成就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我们慨叹伟大祖国的繁荣昌盛,也同样慨叹知识产权事业伴随着祖国的强大而不断发展壮大。我们将全面建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使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居于世界领先水平,让知识产权成为经济社会发展强有力的技术和制度供给。
国内第一例“口头审理”商标撤销复审案件
一、基本案情
刘蕊(即本案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6年10月19日对沈阳市千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注册的第6511078号“好药师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第5类“人用药”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依法提出撤销复审。
复审商标:
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对证据争议较大,故申请人提出口头审理的请求。被申请人亦于2018年8月2日提交了《声明书》表示同意本案进行口头审理。为查明相关案件事实,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关于2019年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名单的公示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实施方案〉并组织推荐2019年项目申报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19〕26号)要求,聚焦地理标志助力精准扶贫工作,经地方知识产权局自愿申报、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核推荐、专家评审,拟确定2019年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现将名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10日)。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反映。反映情况需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请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请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
注册商标“心满意竹”是对成语“心满意足”的不规范使用,遭驳回。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道德风尚”和“不良影响”的界定,不可仅就不文明用语或不良政治影响进行判定,还要综合文化、经济、价值观等多层面影响加以考量,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同时兼顾良好社会风气的维护和文化的规范与传承,故应从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