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根”商标因公众难以识别商品来源,缺乏显著特征被撤销

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本条中的仅仅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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