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果商标所含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或者地域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与申请人名义不符的,判定为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
注册商标“心满意竹”是对成语“心满意足”的不规范使用,遭驳回。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道德风尚”和“不良影响”的界定,不可仅就不文明用语或不良政治影响进行判定,还要综合文化、经济、价值观等多层面影响加以考量,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同时兼顾良好社会风气的维护和文化的规范与传承,故应从严审理。
已注册商标带有主观恶意性遭无效宣告
注册商标随不在同一类,但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通过囤积买卖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注册商标遭无效宣告。
利用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遭无效宣告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规定,不仅限于系争商标申请人本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也综合考量与系争商标申请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或者具有特定身份关系或其他特定联系的人的申请注册行为。
注册商标仅一字之差,使用在不同商品项遭无效宣告。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
“金童童”商标因“金”字不规范遭驳回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条中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因具有不良影响,周某注册的“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遭撤销
被申请人将北京奥运会标志性场馆名称“水立方”作为商标注册,易使消费者认为其商品与奥运会有某种联系,从而误导公众。本案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
“谷维滋”商标抢注成功后被无效宣告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保护是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宗旨出发,以制止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该条款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有效补充。
“够格”商标因缺乏显著性遭驳回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三项缺乏显著性的情形:(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加多宝”申请注册立体商标时未提交至少包含三面视图的图样遭驳回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