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底,茅台集团已将“国酒茅台”改名为“贵州茅台”,该商标也曾多次引发争议。近日,茅台集团因另一枚“国字头”商标提起的诉讼传出一审结果。

在2002年10月11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茅台集团”)就申请注册了“茅台国宴”商标(下称“诉争商标”)。

2003年5月,诉争商标申请被驳回。茅台集团又一次马立松式的商标复审。商标网显示,到2016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这个商标做出了2次驳回复审、5次不予注册复审。

商评委认定,“国宴”的意思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为招待国宾,或在重要节日招待各界人士而举行的隆重宴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

针对商评委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2016年,茅台集团将商评委告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称:“茅台”酒曾多次作为国宴用酒展现在重要的历史舞台上。诉争商标是原告专门针对国宴提供的茅台酒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在含酒精液体等商品上,不会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也不存在不良影响。

经审理,法院认为茅台集团提交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茅台酒曾多次作为国宴用酒,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茅台国宴”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容易让相关公众误认为茅台的有关产品为国宴专用酒。同时,将包含“国宴”的诉争商标注册在酒类商品上并享有专有使用权,对其他同业经营者而言有失公平。

最终,法院驳回了茅台集团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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