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由任意标识或标识的组合而成(标识:是指个人名字、各种语言文字、字母、数字、图形、颜色组合、三维标志、声音)用来区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来源。

文字商标是各种语言文字组成,中文商标可以使用简体字也可以使用繁体字,但书写必须正确、规范,不得使用错字和不规范的变形字。文字商标包括字母,数字构成的商标。

图形商标是各种几何图形或图案的组成,图形商标在消费者视觉上有冲击力,能够快速了解其表达的信息。

组合商标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三维标志、声音构成,与纯文字、纯图形商标相比,组合商标更能快速向消费者表达信息的同时也便于消费者向其他人传达信息。

颜色组合商标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商标法》的修改过程中,未规定单一颜色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立体商标是指仅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要素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商标法》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 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 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声音商标是指由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本身构成的商 标。声音商标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一段乐曲;可以由非 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自然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也可以 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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